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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卓振賢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記載為「550,000萬」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附表中請求利息之利率記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百分之6%為萬分之6,計算式:6/100×1/100=6/10000)
    ㈢陳報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