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卓振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記載為「550,000萬」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附表中請求利息之利率記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百分之6%為萬分之6,計算式:6/100×1/100=6/10000)
㈢陳報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