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卓振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記載為「550,000萬」是否有誤?㈡確認附表中請求利息之利率記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有誤(因百分之6%為萬分之6,計算式:6/100×1/100=6/10000)㈢陳報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