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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聲請債務人彭盛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盛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現籍設於花蓮○○○○○○○○○○,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亦未釋明聲請狀所載臺中地址為債務人住所,是本件屬本院轄區,又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