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彭盛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盛旺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現籍設於花蓮○○○○○○○○○○,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亦未釋明
聲請狀所載臺中地址為債務人
住所,是本件
非屬本院轄區,又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