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旆君
債 務 人 黃湧為
王瑜芳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㈡「
債務人黃湧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1,24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務人黃湧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1,241元,及其中新臺幣5,626,427元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