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亞懋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信陽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5,87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