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債 權 人 馬丞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曾鈺睿即曾奕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曾奕維」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無誤載,則請另行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經查,本件原因事實係基於債權人與「精銳車業有限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所生)
㈡承上,若債務人確為誤載,則請具狀更正,並請注意精銳車業有限公司業於114年9月3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5640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
㈣確認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究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