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
債 權 人 陳育汶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湘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湘鈴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或轉帳收據等影本)。
㈣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
臻明確。
㈤請陳報每筆借款日期、金額各為何?
㈥請陳報請求金額658,671元之計算式。
㈦請釋明利息自113年6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