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
債 權 人 侯昱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巧
臻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陳巧臻(住○○市○○區○○○○街00號)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㈤如為借款,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㈥提出LINE截圖通訊對象為債務人陳巧臻之證明。
㈦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3年12月31日」?如為「113年12月31日」,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㈧陳報請求金額35萬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