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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帛霖即治樂國際工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治樂國際工坊(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帛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