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雅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1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300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雅萍前於民國110 年7月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715元,及自民國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