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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39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祥宇即廖學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約定書第8條第⑵款規定,應經通知或催告,始得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催告或通知還款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