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有澤報關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有澤報關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核准設立,
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1287.3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
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原因事實欄尚欠金額61,989元不相符。)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7天內」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特定日期)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