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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捨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實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實毅營造有限公司」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應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