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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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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陳品少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向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益成均為請求?抑或僅對借款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具狀陳報;如為後者,併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欄。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0厘」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