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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陳品少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債  務  人  朱益成  


一、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
      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萬分之10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益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萬分之10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之兩年利息及新臺幣2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