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即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P COMPANY LIMITED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