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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42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庭涵、邱弘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事項二中得以向張庭涵及邱弘國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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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