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庭涵
邱弘國
一、㈠
債務人張庭涵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8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元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庭涵、邱弘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7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當事人間有明示意思表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
參照。查依狀附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內容,債務人張庭涵、邱弘國與債權人間之債務並無
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