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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73號
債  權  人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章  
債  務  人  張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32元,及其中①2,583元②2,583元③2,583元④2,583元自民國①115年2月1日②115年3月1日③115年4月1日④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