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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債  權  人  強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4,309,12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