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思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4,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王思晴獨資經營「溫柔愛寵喵商行」,從事緬因貓繁殖進口及寵物周邊商品販售。其因營運週轉需要,透過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專案,先後向
聲請人借款兩筆,共計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1.第一筆借款80萬元整:相對人於112年3月14日與
聲請人簽定放款借據,借款80萬元整,期限7年,自112年3月14日起至119年3月14日止,於撥款後12個月內為寬限期
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分72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4日平均攤還本息【證物一】。2.第二筆借款100萬元整:相對人於113年10月24日與聲請人簽定放款借據,借款100萬元整,期限7年,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20年10月24日止,於撥款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證物一】。
㈡有關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1.依借據第四條約定,借款利息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2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3年起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但此段期間,
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295%即1.72%+0.575%)【證物三】。2.依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期。
㈢
經查債務人就第一筆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5年1月14日止,第二筆借款原尚在利息補貼期間,僅清償本金至115年1月24日止【證物四,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依放款借據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已多次透過電話、電子郵件通知,並雙掛號書面催告其履行債務【證物五】,
惟債務人
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
爰依借據約定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㈣關於借款餘額與補貼息之結算:1.第一筆借款80萬元:撥貸已滿二年,已無利息補貼,債務人應自行負擔全部利息。本借款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5年1月14日止,尚積欠本金564,060元,及應計利息及違約金。2.第二筆借款100萬元:(1)原尚在利息補貼期間,惟因債務人所營事業「溫柔愛寵喵商行」已歇業【證物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5年4月1日函知,政府利息補貼已於115年2月25日終止【證物七】,債務人自該日起應自行負擔全部利息。(2)有關115年2月份的利息原已由政府全額補貼,惟其中115年2月25日至28日(共四日)因債務人不符補貼資格,應退還勞動部溢領之補貼息計206元,連同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之115年3月份利息,聲請人已依借據第十條約定行使抵銷權,抵銷存款收回在案。(3)茲因債務人就第二筆借款僅清償本金至115年1月24日止,目前尚積欠本金 820,218元,扣除前述已抵銷收回之利息,爰自115年4月1日起算利息,並自違約日即115年2月25日起算違約金。
㈤債務人王思晴迄今尚積欠本金1,384,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證物八、九】。聲請人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據、利率資料表、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告
函、稅籍登記公示資料、退溢領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48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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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他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