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債 權 人 永仲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張家豪、吳伊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
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及………,如對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家豪、吳伊敏給付之。」(依狀附證物獨家供應合約書
所載,債務人張家豪、吳伊敏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