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助信
律師即蔡聰輝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欄
所載「及自10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