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債 權 人 朱翔裕即宏翔精密工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雅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㈡確認黃鴻彬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雅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㈢釋明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算之
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