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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95號
債  權  人  厚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厚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未載)
    ㈡請陳報「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壹拾陸萬陸仟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買賣價189,800元扣除已還20,000元尚欠169,806元不符)
    ㈣請提出債務人購買馬達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