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成運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葉仁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葉仁豪【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
本件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按狀附協議書影本所示,
兩造約定清償日為116年5月18日,且協議有記載「乙方(即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每月19日給付甲方(即債權人李譯德)4萬元,於
期間內,甲方即債權人不得提早抽回資金」)
㈣承上,如無該約定,請確認請求金額記載為2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