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債 務 人 葉仁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經查,
本件依狀附合作協議書影本所示,債權人交付新臺幣200萬元予債務人作為提供成交客戶需求,約定
期間至116年5月18日止共24個月,債務人每月給付4萬元,惟雙方並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或類似之加速條款,債權人僅得請求自114年9月19日至115年1月19日已到期20萬元之部分,另其餘未屆期款項新臺幣180萬元屬將來給付,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