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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4號
債  權  人  謙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寶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澧」或「灃」?),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