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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丞羿  



            郭語宸  




一、債務人林丞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26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丞羿、郭語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6,306元,及如附表所示序號002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丞羿前就讀忠明高中時,邀同案外人林春清(歿)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0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債務人林丞羿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語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76,3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三)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5月8日。(四)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五)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六)債務人林丞羿自民國114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512,432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七)依約債務人林丞羿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6,126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八)依約債務人林丞羿、郭語宸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76,306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九)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出查詢單1份、放款借據影本2份、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