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協議書影本,其債權返還金額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但未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因此針對民國115年1月份後之協議返還金額因債權尚未屆期,故依首開法條規定針對該未屆期支付命令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