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僅鵬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蔡僅鵬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
住所,早已遷出,且債務人蔡僅鵬業因未補喪失原籍證明
公證書於115年4月7日經苗栗○○○○○○○○○逕為撤銷戶籍登記,此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徙
記錄資料結果
可憑,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