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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99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巫治宙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葉禮維即鑫鎮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 相對人鑫鎮企業社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更正 當事人欄之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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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