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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成運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葉仁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葉仁豪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葉仁豪」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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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