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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博宸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英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廖耕毅借款新臺幣2,62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