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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
債  權  人  洪韻雅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居之友物業管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名稱為「居之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應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元」是否有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已列於請求標的㈡,無須重複請求)
    ㈢請提出5月薪資為33,000元之釋明資料(如:薪資單)及僱傭契約書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