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
債  權  人  洪韻雅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離職書所載投保單位「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