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藍「得」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徐旌輔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合約甲方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㈣提出多馬咖啡為債權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債權人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多馬咖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㈥確認債權人為「蔡順發」抑或「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如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補正
聲請狀末大視界企業社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