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
債 務 人 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存在訂購咖啡豆契約關係,依契約約定,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115年1月20日前交貨,債權人付款訂金18萬元,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迄今未交貨,僅匯款1萬元作為部分返還訂購款,是聲請對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
訂購貨款,然據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契約書影本觀之,其上記載之債務人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應僅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代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外為意思表示。公司為法人,有自己獨立之人格與個人不能混為一談,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
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徐旌輔請求之
法律依據,是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
非存在於債權人與徐旌輔間。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旌輔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五、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