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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

債  務  人  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旌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存在訂購咖啡豆契約關係,依契約約定,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115年1月20日前交貨,債權人付款訂金18萬元,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今未交貨,僅匯款1萬元作為部分返還訂購款,是聲請對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
    訂購貨款,然據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契約書影本觀之,其上記載之債務人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應僅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外為意思表示。公司為法人,有自己獨立之人格與個人不能混為一談,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徐旌輔請求之法律依據,是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存在於債權人與徐旌輔間。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旌輔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