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李青霞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94,043元,及自民國100 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 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8,583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46,354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