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靜如
債 務 人 徐秉禾即徐稜岳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33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131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533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72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