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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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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保源律師即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是否僅限於「管理」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如欲委任周繼志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若請陳明其僅為送達代收人
    ㈣提出陳保源律師為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