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保源
律師即倪澤康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是否僅限於「管理」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如欲委任周繼志為
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
委任狀。若
非請陳明其僅為
送達代收人。
㈣提出陳保源律師為被
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