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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保源律師即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稱本件聲請人應更正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另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繳款人命繳納裁判費,債權人逾期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