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保源
律師即倪澤康之
遺產管理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
嗣債權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稱本件
聲請人應更正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另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繳款人命繳納裁判費,
惟債權人逾期仍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是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