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23號
債 權 人 張泰祥
債 務 人 建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R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
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