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債 權 人 旭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世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黃世萱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357,988元」之金額是否有誤?請求金額「357,988元」之金額是否有誤?(2,110,198元-1,753,210元=356,98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