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
債  權  人  得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  

債權聲請債務人容閤食品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容閤食品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中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