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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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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詹仁淵即秉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月扣薪,利息應分別以每月本金,按月分別起算,不得以112年7月22日翌日(薪資移轉命令)即全額計息,請分開陳明每月起算日,或得自貴公司催告函送達5日後統一起算(115年3月25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