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志忠
債 務 人 楊純凱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52,33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371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8,08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593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代墊費用新臺幣13,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