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惠怡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雖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3,865元之計算式。
㈢陳報罰款為584,15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提出催告之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