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代 理 人 劉傑峰
蘇祺昌即蘇清良之繼承人
蘇湘雲即蘇清良之繼承人
陳志昌即蘇玲珍之繼承人
陳彥宏即蘇玲珍之繼承人
陳彥甫即蘇玲珍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陳志昌即蘇玲珍之繼承人、陳彥宏即蘇玲珍之繼承人、陳彥甫即蘇玲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玲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芙蓉即蘇清良之繼承人、蘇祺岳即蘇清良之繼承人、蘇祺昌即蘇清良之繼承人、蘇湘雲即蘇清良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清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