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恭行即威龍企業商行、賴杏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威龍企業商行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註: